这样的开设赌场罪会怎么判
这样的开设赌场罪会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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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简单地看了一下赌博罪的法律法规,有些疑惑
1,开设赌场罪之一是因为事主会以开设赌场为经济来源,但本案的事主却有自己的职业,要管理一班工人,空闲时间并不定时。
2,开设赌场罪之一是因为具有一定规模,赌资要达50000元以上,抽头渔利数额达5000元以上。参赌人数要达20人以上,但本案的只有四人打麻将,而且赌资一共只有1200元,抽头渔利数额只是40元大半天,主要为了电费、水费、饮料费、麻将机的购买。
3,开设赌场罪之一是因为经营者不参与赌博。但当事人是参与其中的。
4,开设赌场罪之一是因为有严密的组织。但当事人已参与其中,而且只有一人,怎么来的严密组织呢?
5,法律规定,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四十元相对1700元麻将机的购买以及水电费以及提供饮料的费用,这也算是不在正常的经营范围之内吗?
如果需要可以加我好友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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